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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辦理方式: 1.申辦時間:即日起至107年10月15日。(逾期申請依規定將不予受理,不得有異議) 2.申辦對象:本校在學學生(不含空中大學及研究所在職專班)。 3.申請表索取處:請至學務處進修組(格致樓312室)申請。 4.每學年上學期提出申請,通過審查者,補助金額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扣除。
二、申請資格: 1.符合下述條件者才能申請: 申請資格 ( 1 ) 最近一年度之家庭年所得低於新臺幣70萬元。 ( 2 ) 最近一年度之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低於新臺幣2萬元。 ( 3 ) 當年度之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低於新臺幣650萬元。 ( 4 )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。(新生及轉學生除外)。 2.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,如父母離異、父或母失聯、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自提出相關證明,並填寫特殊因素切結書,學校將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。 3.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、軍人身分者,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,以供查驗。未提供者,本項補助不予核發;已核發者,將予追繳。
三、申請人檢附資料: 1.弱勢助學金申請表。 2.全戶戶籍謄本(須三個月內)或新式戶口名簿(記事欄不得省略)。 未婚:學生本人、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。已婚:學生本人及配偶。離婚或配偶死亡:學生本人。 3.前一學期成績單。(新生、轉學生免附)
四注意事項:※重要※ 1.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,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(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、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、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)者,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,請同學擇一補助。 2.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,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,不得重複申領。 3.第一階段審查資格查核約11月下旬;第二階段發放部別及減免金額查詢於12月下旬。 4.申辦單位及人員:學務處進修組蔡老師(分機2204)。
五、詳細內容請詳附件。 |